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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训练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2年04月01日阅读次数:

    实训教学效果反馈机制

    第一条: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各人员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

    第六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一定要定点存放,严加管理,不得损坏,不得挪做它用,注意保险期及时更换,使消防器材经常处于有效状态。

    第九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第十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训练中心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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